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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一药房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口罩被罚36万元

2020-02-0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漯河讯(记者 杨增强 通讯员 康军生)近日,漯河市郾城区市场监管分局沙北所接到市局12315转来投诉称:2020年1月24日在漯河市郾城区盛源堂大药房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标注日期为2020年2月6日,该所迅速组织执法人对其进行查处。

经查,该店实际经营人洪某华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朋友马某飞,在“中原医药联盟”微信群中,与一个群友联系订购了1500包口罩,价格为8元/包,货款共计12000元,由洪某华通过微信将货款转账给马某飞,再由马某飞将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给供货的微信群友。2020年1月24日洪某华收到了快递来的3件口罩,每件500包,共计1500包,收到的口罩包装标注内容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标注的内容为:品名一次性使用口罩,数量:20片/包,生产批号:200206,生产日期:2020年2月6日。

洪某华以每包15元的价格将口罩销售,总货值22500元,至2020年1月26日被依法查处时,口罩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020年1月30日,该局收到长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协查证明表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是以产品代码006+年月日形式,而不是按年月日编排,公司从未生产过超前标注的任何产品。

由于该店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拟对该店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500元,罚款337500元的行政处罚,正在按照程序依法处理。

(映象网漯河新闻热线:166 5088 6886,投稿邮箱:luohe@hnr.cn。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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