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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2018-03-30  来源:漯河日报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近日,漯河市出台政策,决定对举报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和市民进行奖励。

十个方面列入有奖举报的范围 新出台的《漯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的。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的范围:(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二)因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各级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或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或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向水体排放、倾倒、处置废水、废液、废渣,以及通过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造成水体污染的;(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六)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七)建筑工地未执行“七个百分百”或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质活动的;(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奖金100元至5000元不等 这次对环境污染进行举报的奖励标准制订得十分详细,从诸如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蓝)烟的行为,到排污单位、建筑工地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行为,黑加油站、“黑渣土车”非法清运建筑垃圾,再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污染物及含有铅、汞、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对因举报人及时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经认定,奖励标准可适当予以提高,但每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 同时,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有奖举报的途径: 一是电话举报:12369;二是关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举报;三是来信来访举报;四是拨打省第七环保督察组电话13569680021举报或向微信号hb13569680021举报;五是市环保攻坚办认可的其他举报方式。 有奖举报将依法对举报人保密,有关部门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任何信息,违者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并依纪依法进行处理。(记者 张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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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漯河市 环境污染 责编:张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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