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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档案编制虚假资料 太保产险漯河中支被处罚

2019-02-24 16:43:01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漯河讯(记者 杨增强)2月23日,映象网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获悉,2018年12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漯河中支)农险档案编制虚假资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太保产险漯河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韩明杰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对太保产险漯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太保产险漯河中支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韩明杰提出了陈述申辩,该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经查,2017年,太保产险漯河中支存在农险档案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太保产险漯河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韩明杰对该问题负直接责任。

  太保产险漯河中支农险档案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该局决定对太保产险漯河中支给予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太保产险漯河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韩明杰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同时,该处罚决定书还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漯河新闻热线:177 4644 2522 ,投稿邮箱:luohe@hnr.cn。映象网3.15“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农险档案编制,虚假资料,太保产险漯河中支,被处罚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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