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漯河讯(记者 杨增强 通讯员 殷广华)认真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对住宿旅客进行实名登记是旅馆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保障住宿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日前,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和城关分局在检查时发现三家宾馆多次不按规定对住宿旅客进行实名登记,分别对其开具了万元罚单。
三次违反实名登记规定顺河警方开具万元罚单
2月12日22时30分许,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民警在对辖区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对8207、8217房间内的两名入住旅客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信息。
这是该酒店一年内第三次违法经营。2018年3月6日,该酒店工作人员赵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罚款300元。2019年1月23日,该酒店负责人刘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罚款300元。
不到一年的时间,该酒店竟然三次违法经营,2月13日,顺河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两次违反实名登记规定两家酒店分别被罚万元
1月9日,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城关警务队民警对辖区旅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太行山路上的两家酒店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民警依法对两家酒店做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分别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
2月13日,城关警务民警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部分旅馆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这两家酒店依旧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问题。由于多次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当日,城关警务队分别对这两家酒店的经营者梁某和赵某开具1万元罚款的罚单。
警方提醒:所有旅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务必依法严格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规定,坚持持证入住、人证相符原则,仔细核对证件信息,杜绝为了拉客盈利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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